受理民眾抱怨處理程序
更新日期:113-06-06
發布單位:高雄港務警察總隊資訊室
壹、
民眾抱怨形式及處理權責:一、
口頭抱怨:1.
當面(到局)抱怨:由受理單位主管或授權人員出面協調,並作成紀錄(應詳載陳情人姓名、聯絡方式及陳述內容),其內容性質符合「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二條所稱人民陳情案件者,移請本總隊秘書室(研考)列管後,交由業務單位依本總隊「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列管處理或答復。2.
電話(傳真)抱怨: 由各受理單位作成紀錄後依前項程序處理。二、
電子郵件抱怨: 依本總隊「處理電子郵件陳情案件作業規定」辦理。三、
書面抱怨:由受理單位依本總隊「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規定程序列管處理或答覆。貳、
民眾現場(口頭)抱怨處理流程:一、
傾聽:聽聽民眾怎麼說。二、
查證:查查部屬怎麼說。三、
協調:看看兩方怎麼辦。四、
建議:聊聊案子怎麼結。五、
檢討:想想本案因何起 。六、
紀錄:寫寫本案始與末。七、
追蹤:問問民眾是否滿意否。參、
民眾抱怨案件處理程序:一、
民眾抱怨以現場言詞、電話方式表達時,由抱怨事項之相關承辦人員或業務主管負責紓解、傾聽民意,瞭解抱怨實情,並於查明案由後予以委婉詳盡說明,妥適溝通以立即消弭民怨為原則。二、
民眾抱怨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為之時,由總收文加蓋人民陳情案件列管章、掛號、登入本總隊電腦公文管理系統,送本總隊秘書室(研考)列管後,交由業務單位依本總隊「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規定程序列管處理及答復,以建立與民眾雙向溝通之管道。三、
民眾抱怨如需親自面見局長時,應另行安排「首長與民有約」時間,使民眾感受尊重,以建立協調、溝通橋樑。四、
民眾抱怨處理後,應立即作成「受理民眾抱怨紀錄表」,案情單純者於記錄辦理情形及答復內容後,簽核、歸檔。五、
書面、電話紀錄之抱怨及具參考價值或爭議性之案件,業務承辦人員應於3日內將調查處理情形以正式公文(必要時先行以電話溝通並做成紀錄)答復民眾。六、
民眾抱怨事項有保密之必要者,承辦人及業務主管應予保密。肆、
追縱管制:一、
各單位受理民眾抱怨案件處理後,應逐月填報民眾抱怨統計表(含電子檔)送本總隊秘書室(研考)彙辦,俾定期於局務會報提出改進建議,提供主官及有關單位參考。二、
同一問題抱怨出現多次時,本總隊應適時將案情於本總隊網站公布或發佈新聞等方式公開釋疑。三、
對於出現頻繁之陳情(抱怨)案件,必要時簽會本總隊督訓科列入重點查處及考核之重要依據。伍、
本處理程序若有未盡事宜,另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