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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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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發布日期:109-12-10

更新日期:109-12-10

發布單位:高雄港務警察總隊

裝載危險物品通行高雄港過港隧道有無管制,是否需要申請核准始可通行?

一、

高雄港過港隧道長一千五百五十公尺,為臺灣地區唯一海底隧道,由於其原始設計係針對非危險品車輛之通行而建造,如果是危險品車輛在隧道通行中發生意外,其所造成的風險顯然較一般車輛為大;化學品爆炸可能損及隧道結構體,有可能會發生坍陷之嚴重後果;毒性氣體外洩,除了有窒息的風險外,將使人中毒甚或死亡。所以危險品車輛通行隧道,要特別注意隧道毒性風險以及火災、爆炸的危害,因此過去對載有危險品之車輛通行採取較嚴格之管制措施。
 

二、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4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第二項所稱之危險物品係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定之「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規定適用之危害物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及歸屬於附件二分類表之危險物品。另第五項規定:車輛裝載放射性物質及實業用爆炸物除應符合本條規定外,並應符合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所定有關放射性物質運送及經濟部所定有關實業用爆炸物運送之法令辦理。
 

三、

過港隧道車輛通行管制要點第6條規定:「載運危險物品之車輛應事先申請核准後始得通行過港隧道」。
 

四、

如裝載危險物品,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未依規定懸掛或黏貼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罐槽車之罐槽體未檢驗合格、運送人員未經專業訓練合格或不遵守有關安全之規定者,則依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