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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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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類

發布日期:109-12-10

更新日期:109-12-10

發布單位:高雄港務警察總隊

請問民眾如何向公家機關申請調閱檔案?

一、

民眾申請調閱檔案法令依據:

(一)

檔案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

電子簽章法及其施行細則。

(三)

政府資訊公開法。

(四)

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

(五)

檔案微縮儲存、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六)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二、

該向機關的哪個單位申請調閱:依民眾調閱檔案性質,向機關各業務單位提出申請。
 

三、

有無不能調閱檔案情形: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拒絕申請:

(一)

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

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

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

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

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

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

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四、

調閱檔案應注意事項:

(一)

閱覽或抄錄檔案應於機關指定之時間、處所為之,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1.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2.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3.

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二)

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五、

調閱檔案有無費用: 依據檔案法第21條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經核准者,各機關得依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標準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