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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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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類

發布日期:109-12-10

更新日期:109-12-10

發布單位:高雄港務警察總隊

我對某些警政措施或警察人員有抱怨之情,要如何向警察機關反映?警察機關應如何處理我的抱怨?

一、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要點」規定,以書面或言詞向各機關提出之具體陳情應具真實姓名、住址;包括

(一)

以言詞方式,當面到達警察機關(單位)或電話提出。

(二)

以書面方式,書面包括電子郵件或傳真。
 

 

二、

警察機關處理情形:

(一)

民眾抱怨以口頭言詞、電話方式表達時:由抱怨事項之相關承辦人員或業務主管負責紓解、傾聽民意,瞭解抱怨實情,並於查明案由後予以委婉詳盡說明,妥適溝通以立即消弭民怨為原則。

(二)

民眾抱怨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為之時,由總收文加蓋人民陳情案件列管章、掛號,送秘書研考單位列管後,交由業務單位依相關規定程序列管處理及答復,以建立與民眾雙向溝通之管道。

(三)

民眾抱怨處理後,應立即作成「受理民眾抱怨紀錄表」,案情單純者於記錄辦理情形及答復內容後,簽核、歸檔。

(四)

書面、電話紀錄之抱怨及具參考價值或爭議性之案件,業務承辦人員應於3日內將調查處理情形以正式公文(必要時先行以電話溝通並做成紀錄)答復民眾。

(五)

民眾抱怨事項有保密之必要者,承辦人及業務主管應予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