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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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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類

發布日期:109-12-10

更新日期:109-12-10

發布單位:高雄港務警察總隊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若遇有民意代表進行關說,應如何處理,方能避免違法,尋求自保?

一、

規定: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各機關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本要點除涵蓋「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適用對象外,尚包含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其規範對象範圍較廣。
 

三、

請託關說之定義:請託關說,指不循法定程序,為本人或他人對前點之規範對象提出請求,且該請求有違反法令、營業規章或契約之虞者。但若依政府採購法所定之請託或關說行為或依遊說法、請願法、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令規定之程序及方式,進行遊說、請願、陳情、申請、陳述意見等表達意見之行為,則排除在外。
 

四、

遇請託關說處理程序:請託關說事件,應由被請託關說者於三日內向所屬機關政風機構登錄;未設置政風機構者,應向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或首長指定之人員登錄。
 

五、

本要點所規範之「請託關說」與民意代表「為民服務」,如何區分?

(一)

民意代表依其職權行使職務,轉達民眾陳情、請願及建議等事項,屬選民服務。依本要點第4點第2款規定,此種依法令規定程序及方式進行的陳情、請願等表達意見的行為,循行政程序法、請願法等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要點。公務員受理民意代表轉達選民服務事項,應依相關受理陳情、請願等法令規定處理,不適用本要點規定。

 

(二)

公務員對於民意代表轉達選民服務事項,如有違反前述規範之虞者,亦應明確告知相關法令依據,讓民意代表充分瞭解;如仍執意要求,而有違法之虞者,公務員自應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