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類
發布日期:109-12-10
更新日期:112-07-12
發布單位:高雄港務警察總隊
一、
依據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5點規定,各機關支給每人加班費時數上限,辦公日不得超過四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二十小時。二、
警察機關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因治安狀況需要,員警每日超勤時數,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原則,但遇有特殊情形,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再延長之,每人每月最高超勤時數以一百小時為原則。三、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准此,超時服勤(加班)給予加班費,並非唯一補償方式,尚可給予其他補償,爰因經費問題所定加班時數限制,並無違法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