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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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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類

發布日期:109-12-10

更新日期:112-07-12

發布單位:高雄港務警察總隊

警察加班費之法源依據?
警察機關所屬人員支領之加班費區分為業務加班費及超勤加班費。

一、

依據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5點規定,各機關支給每人加班費時數上限,辦公日不得超過四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二十小時。

二、

警察機關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因治安狀況需要,員警每日超勤時數,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原則,但遇有特殊情形,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再延長之,每人每月最高超勤時數以一百小時為原則。

三、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准此,超時服勤(加班)給予加班費,並非唯一補償方式,尚可給予其他補償,爰因經費問題所定加班時數限制,並無違法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