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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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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類

發布日期:109-12-10

更新日期:109-12-10

發布單位:高雄港務警察總隊

有關領受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若發生何種情況,將停止或喪失領受月退休金、優惠存款及三節慰問金的權利?
  月退休金、優惠存款及三節慰問金等相關權利除了是慰勉公務人員在職的辛勞及連繫退休人員近況外,主要是保障公務人員退休生活安穩,所以退休人員如果有再任公營機關並且領受薪水、被法院判決褫奪公權終身,或死亡、喪失國籍等情況,將失去政府立法保障退休公務人員相關權利的本意和資格,所以必須停止或喪失退休公務人員的相關權利,直到停止的原因消失後才能恢復。相關法律解釋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釋如下:

一、

法律解釋:(參考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24條及32條)

(一)

領受或兼領月退休金的人員有以下情形,將停止領受權利,等到原因消失後才能恢復:

1.

被法院判決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退休人員若被褫奪公權,將停止行使公權利之資格,那麼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也將一併停止。

2.

領受月退休金後若繼續從事由政府編列預算的公職、由政府捐助(贈)之法人職務或政府及所屬基金轉投資事業的職務。 因為月退休金原是政府保障公務人員退休後,在沒有工作受入的情況下不會造成生活經濟困擾,如果退休人員再度任職上述機關、機構的職務,將造成重複領取政府退休金及薪水的狀況,所以也需要停止領受月退休金的權利。

(二)

領受或兼領月退休金的退休人員若有死亡、被法院判決褫奪公權終身、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法院判刑確定及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等情形,因為已經喪失行使公權利的資格,所以也一併喪失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

(三)

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並且核定生效者,其一次退休金及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可以辦理優惠存款。因為優惠存款跟月退休金的立法理由相似,所以退休人員有應該停止或喪失領受月退休金情形,其優惠存款應該同時停止辦理。
 

 

二、

相關函釋:(參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100年6月20號局給字第1000036800號函)
  有關發給退休公務人員的三節慰問金,是為了表達慰問其在職時的辛勞及連繫退休人員的近況,但是為了跟其他權益保持公平,一直以來都是跟有無停發月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之情形作相同處理,所以退休公務人員如果有必須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辦理優惠存款權利的情形,其三節慰問金應該同時停止發給,等到原因消失後才能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