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事類
發布日期:109-12-10
更新日期:109-12-10
發布單位:高雄港務警察總隊
一、
申請對象:洽商事務或會客、探親之外僑。二、
申請方式:由其具保公司或代理人填具申請書一式二份,持護照或外僑居留證正本至本局外事課辦理。三、
注意事項:(一)
申請時間:每週一至週五8-12時及13-17時,請至本局外事課辦理;夜間及例假日請至本局三號碼頭派出所值班台辦理。(二)
許可期限:自許可當日起算,最長不得逾入出國及移民署核准之停留或居留期限;外僑於許可期限內,得憑本單至本局查驗登記站辦理換證進入港區或登輪,原則以二十四小時為限。(三)
船員因值班或其他事故不能離船者,欲前往探親人員(指泊港船舶在職船員之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及子女及其親屬)得由船公司負責申請通行,惟須檢附相關證明。(四)
申請外僑臨時通行得隨到隨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