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事類
發布日期:109-12-10
更新日期:109-12-10
發布單位:高雄港務警察總隊
一、
依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函頒「國際商港港區通行證申請及使用須知」,因工作、洽公、商務或探親等需求,須進出各商港港區之人員、車輛,申請核發國際商港港區通行證,於規定使用時間(期)及其許可通行之港區,憑證經港務警察查驗放行。二、
有下列情形者不予核發通行證:(一)
接獲相關告知業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或因案通緝中者。(二)
接獲相關告知業經權責單位限制或禁止出境,或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限制出境。(三)
接獲相關告知有走私、竊盜、販賣毒品或非法入出境前科,尚未執行或其刑已執行完畢未滿六個月者。(四)
有下列規定,經處分有案未滿三個月或未滿其吊扣期限者:1.
逃避驗證進出港區者。2.
逾越通行之許可區域或規定時間者。3.
遺失通行證,未依規定申請註銷,致遭他人冒用者。4.
冒領、偽造或變造通行證者,除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刑法等相關法律函請港務警察機關移送法辦外,並自被發現日起停止申辦長(定)期通行證及停發臨時(當日)通行證一年。5.
冒用或將通行證轉借他人使用者,冒用人除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商港法函請港務警察機關移送法辦,另停止轉借人申辦長(定)期通行證及停發臨時(當日)通行證三個月;使用逾期之通行證者,應沒入舊證,持用人自被發現日起停止其申辦長(定)期通行證三個月。6.
持用申報遺失或損毀之通行證者,自被發現日起停止其申辦長(定)期通行證三個月。7.
進出港區時規避查驗者,吊扣長(定)期通行證及停發臨時(當日)通行證三個月。8.
公司行號,廠商以不實證明申請者,由港務公司收回以不實證明所請領之通行證,並自被發現日起停止增發長(定)期通行證三個月。9.
從事與進港目的不符之行為。10.
逃避驗證進出港區者、逾越通行之許可區域或規定時間者、遺失通行證未依規定申請註銷致遭他人冒用者,經處分有案未滿三個月,或未滿其吊扣期限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