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事類
發布日期:109-12-10
更新日期:109-12-10
發布單位:高雄港務警察總隊
一、
申請來臺階段:(一)
受邀人士須為大陸地區航港專業人士或團體。(二)
邀請單位須先檢送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名冊與行程表向交通部高雄港務局申請同意進出港區。(三)
港務局許可後,邀請單位須將大陸人士名冊、行程表、保證書與相關申請入境表格填妥後,併邀請函送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審查及申請入臺證。(四)
依「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3條規定,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申請來臺從事專業活動,應於預訂來臺之日14日前,提出申請。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申請同意,俟大陸人士入境後,檢附名冊、行程表與入境許可證等資料,向高雄港務局行文申請,並由高雄港務警察局配合港務局同意函辦理進出港區事宜。
二、
進出港應注意事項(一)
依據商港法第23條之1與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57條規定,進出港區之人員與車輛應憑商港管理機關核發之許可證及港區通行證件並接受港務警察檢查後,始可通行。(二)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港務警察得針對行經管制站者,查證其身分。(三)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七條與第八條規定,港務警察得攔停人、車及其他交通工具以進行身分查證並檢查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