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事類
發布日期:109-12-10
更新日期:109-12-10
發布單位:高雄港務警察總隊
一、
可以適用免簽證的國家如下:(一)
三十天免簽證適用國家:澳大利亞、馬來西亞、新加坡(共3國)。(二)
九十天免簽證適用國家:(共40國)。
1.
亞太地區:日本、韓國、紐西蘭(共3國)。2.
亞西地區:以色列(共1國)。3.
北美地區:美國(自101年11月1日起)、加拿大(共2國)。4.
歐洲地區:英國、愛爾蘭、奧地利、比利時、克羅埃西亞、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冰島、義大利、列支敦斯登、盧森堡、馬爾他、摩納哥、荷蘭、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捷克、波蘭、斯洛伐克、匈牙利、立陶宛、愛沙尼亞、拉脫維亞、斯洛維尼亞、梵諦岡城國、保加利亞、羅馬尼亞、賽普勒斯(共34國)。
二、
持外交及公務護照九十天免簽證適用對象(共15國):持有效之貝里斯、多明尼加、薩爾瓦多、瓜地馬拉、教廷、宏都拉斯、諾魯、尼加拉瓜、巴拿馬(尚包括領事及特殊護照)、巴拉圭、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聖露西亞、聖文森、聖多美普林西比、布吉納法索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護照效期須有6個月以上),並經中華民國入出國機場或港口查驗單位查無不良紀錄者。三、
落地簽證適用對象計有:(一)
適用免簽證來台國家之國民持用緊急或臨時護照、且效期六個月以上者。
(二)
所持護照效期不足六個月之美籍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