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類
發布日期:109-12-10
更新日期:109-12-10
發布單位:高雄港務警察總隊
一、
何謂地下油行、經營地下油行處罰規定?(一)
所謂「地下油行」,即是違反石油管理法第17條第2項規定:經營加油站、加氣站或漁船加油站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站;設站完成並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加油站、加氣站或漁船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二)
經營地下油行罰則: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1.
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登記而經營汽、柴油批發業務。2.
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營汽、柴油或供車輛使用之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務。3.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申請核准而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4.
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申請核准而設置儲油設備。前項供銷售或自用之石油製品及所使用之加儲油(氣)設施器具,沒入之。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而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二、
發現非法地下油行該如何檢舉?三、
交通工具使用不符合規定的地下油會受到什麼處罰?(一)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5條規定: 依本法處罰鍰者,其額度應依污染程度、特性及危害程度裁處。 前項裁罰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二)
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2條: 違反本法(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使用車用汽柴油不符合成分及性能管制標準,依下列規定處罰使用人:柴油不符合成分標準者:1.
硫含量超過管制標準而未超過管制標準二倍者,小型車每次處 新臺幣五千元;大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一萬元。2.
硫含量超過管制標準二倍而未超過管制標準十倍者,小型車每 次處新臺幣一萬元;大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二萬五千元。3.
硫含量超過管制標準十倍而未超過管制標準二十倍者,小型車 每次處新臺幣二萬元;大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五萬元。4.
硫含量超過管制標準二十倍者,小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三萬元;大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七萬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