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進入內容區塊

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全球資訊網

:::

行政類

發布日期:109-12-10

更新日期:109-12-10

發布單位:高雄港務警察總隊

有關台籍船員眷屬申請進入港區登輪探親事宜?

一、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於99年3月15日公告「商港通行證申請及使用須知」自99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並同時廢止「高雄港區通行證登輪證核發作業要點」,依據該公告須知附錄六之高雄港務局特殊規定一、1、…人員臨時通行證…有效期間原則以24小時為限,…探親者,得憑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行車執照及有關證明文件(船員名單及戶口名簿等)向該港務警察總隊各查驗管制站辦理換證進入。

二、

依上規定,船員眷屬登輪探眷自不需再至該港務警察局申請登輪證,只需攜帶身分證等相關資料至該港務警察總隊各查驗管制站換發臨時通行證即可進入港區;至於能否登輪及船上過夜,權責在於該艘輪船之船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