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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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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類

發布日期:109-12-10

更新日期:109-12-10

發布單位:高雄港務警察總隊

民眾發生交通事故現場肇事車輛為避免妨害交通,可否先行移置路旁?

一、

交通事故車輛可以移置路旁?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第4款規定,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亦即交通事故現場車輛位置是否可以先行移置,應視案件有、無人傷亡而定。
 

二、

發生無人傷亡(A3類)事故時要如何處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且車輛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車輛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將處以罰緩,但上述罰緩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構成要件:

(一)

交通事故無人受傷或死亡。倘若事故有人受傷,雖僅是輕微之擦傷,車輛未儘速移置路邊仍應免罰。

(二)

肇事車輛尚能行駛。倘若肇事車輛因碰撞致無法推動或行駛,雖未儘速移置路邊,仍應免罰。

(三)

致妨礙交通者。倘若事故地點空曠、車流稀少,雖肇事車輛未儘速移置路邊,並不致妨礙交通者,仍應免罰。
 

 

三、

發生有人死亡或受傷(A1類或A2類)事故時要如何處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3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但有一方當事人不同意,即不得任意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