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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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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類

發布日期:109-12-10

更新日期:109-12-10

發布單位:高雄港務警察總隊

何謂集會遊行?該如何申請集會遊行?集會遊行之申請有何限制?工會合法罷工並設置罷工糾察線是否需申請集會遊行?

一、

集會、遊行之定義

(一)

綜合集會遊行法及內政部警政署函示(內政部警政署七七警保字第六一五六七號函及七八警署保字第五一六一五號函)指出集會係指於公共場所或公共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如多數人為共同目的,聚集而持有布條、舉標語牌、呼口號、唱歌或其他足以表示其一定意思之行為者,即屬該法條所指「其他聚眾活動」之範圍,如聚眾示威、抗議、或靜坐均屬之,請願則依請願法之規定。而遊行係指於市街、道路、巷弄或其他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集體行進。本條所稱之「集體行進」,雖無明文規定人數,但學理以三人以上,且需有共同目的及一定意思表示。所以學生或軍隊的集體行進,因無共同目的及一定意思表示非屬集體行進範圍。
 

 

二、

該如何申請集會遊行?

(一)

需向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申請,若集會、遊行所在地跨兩個以上警察分局之轄區者,主管機關則為直轄市、縣(市)警察局,但若遊行跨越兩個以上警察局之轄區者,則應分別向遊行路線經過之警察分局或警察局申請許可。

(二)

申請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原則需在集會、遊行開始六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在例外情況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請的限制。

(三)

室內集會原則無須申請許可,但如果使用擴音器或其他視聽器材足以形成室外集會者,例如以大型投影設備於戶外廣場直播集會內容,足以形成室外集會者,就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三、

集會遊行之申請有何限制?

(一)

集會遊行雖為憲法保障之權利,但為避免出現有心人士濫用此一權力來達到破壞國家安全、公共安寧或公共秩序,在警察機關保障合法取締非法的最高指導原則之下,除有違反申請程序、申請地點於集會遊行禁制區內或同一時間、地點或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或立即明顯之危害狀況外(集會遊行法第11條),原則上均會獲得主管機關的許可。
 

四、

罷工的性質為何?罷工糾察線目的為何?工會合法罷工並設置罷工糾察線是否需申請集會遊行?

(一)

罷工是指勞工暫時停止提供勞務,因此工會於雇主營業場所聚集(集會或是遊行)設置糾察線,目的除在強化罷工效果,並向雇主及社會傳達罷工訊息及訴求,勸說未參加罷工之工會會員與其他非會員之受雇勞工支持工會罷工,阻礙雇主事業運作,對雇主形成社會經濟性壓力,促使雇主接受工會訴求。

(二)

而設置罷工糾察線是指參與罷工之勞工,於工作場所之入口處或附近以站立或集結的方式,用和平勸服的言語、標示、表演、說服不參加罷工且欲從事工作之其他勞工,請其基於團結而加入罷工行列的一種行為。

(三)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工會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即可合法罷工並設置罷工糾察線。只要是符合前述程序之罷工及設置罷工糾察線之行為,都是集會遊行法第八條所說依法令舉行之集會,不需事前向警察機關申請集會許可,但罷工的工會仍應注意人身安全、公共秩序、交通安全及環境衛生之維護,並遵守相關法令,例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噪音管制法及廢棄物清理法等,且需指派糾察員維持現場秩序,另有關罷工及設置罷工糾察線是否合法的問題,可向罷工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