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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信給我們-交通違規聲明

 
高雄市區交通違規案件檢舉請點選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警政信箱
 
檢舉交通違規應注意事項:

一、

檢舉交通違規法令依據:

(一)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民眾對於下列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得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
1、第30條第1項第2款或第7款。
2、第30條之1第1項。
3、第31條第6項或第31條之1第1項至第3項。
4、第33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款、第6款、第7款、第9款、第11款至第15款、第4項或第92條第7項。
5、第42條。
6、第43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4款或第3項。
7、第44條第1項第2款、第2項或第3項。
8、第45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4款、第6款、第10款、第11款、第13款、第16款或第2項。
9、第47條第1項。
10、第48條第1款、第2款、第4款、第5款或第7款。
11、第49條。
12、第50條第2款、第3款。
13、第53條或第53條之1。
14、第54條。
15、第5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或第4款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併排臨時停車。
16、在第5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禁止臨時停車之處所停車。
17、第56條第1項第3款、第10款及第2項。
18、第60條第2項第3款。
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於第1項之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不予舉發。民眾依第1項規定檢舉同一輛汽車二以上違反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6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1次為限。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對第1項檢舉之逕行舉發,依本條例第7條之2第5項規定辦理。

(二)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至第24條。

 

二、

檢舉應備資料(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

 

(一)

檢舉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電話。

(二)


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如有違規事實不明確,需協助查證說明)

(三)


違規行為發生詳細地點(路段名及門牌號碼,如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24號前、高雄市鳳山區鳳頂路與中安路路口)、日期 (年月日)、時間 (時分 )及違規事實內容(如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闖紅燈)。不可僅提供GPS座標定位點之經緯度為違規地點。

(四)


請檢具違規證據資料。
1、如檢舉動態違規車輛之行為,除應攝取清楚之車輛牌號、顏色外,對於違規事實之構成,宜需檢附有顯示正確違規拍攝日期、時間所攝取之錄影資料,俾免爭議。
2、如係使用數位式照相機或車載式行車記錄器所拍攝之採證影(照)片,應檢具原始檔案(數位圖檔)並於影(照)片內容詳細資料欄內顯示有原拍攝日期時間,以確保拍攝日期、時間正確無訛,並請敘明違規之日期、時間(時分)、地址等資料後,據以提出檢舉。

三、

不予舉發之情形:

(一)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第1項規定:「有本條例第7條之1第1項各款之行為,自行為終了日起未逾7日者,民眾得敘明下列事項,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檢舉交通違規案件時,請注意是否符合前揭規定,亦即自行為終了日(行為終了日,含當日)起,逾7日之案件即不予受理
例如:
6月1日8時闖紅燈,6月7日提出檢舉送達受理機關,應予受理;
6月1日8時闖紅燈,6月8日提出檢舉送達受理機關,不予受理。
6月1日23時50分闖紅燈,6月7日提出檢舉送達受理機關,應予受理;
6月1日23時50分闖紅燈,6月8日提出檢舉送達受理機關,不予受理。
考量機關處理能量並避免檢舉人一再補正延宕舉發,檢舉人不得主動補正資料,警察機關審查檢舉案件,如認有必要請檢舉人補正時,應於收到補正通知後在規定期限內補正相關資料。

(二)

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三)

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

(四)

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五)

依據交通部103年11月26日交路字第1030034506號函釋略以:「考量避免舉發爭議及證據資料之保存,對於民眾以雲端硬碟檢舉交通違規之證據資料,應要求以實體資料(如光碟、相片等)提出為宜」。是以,如所提供之檢舉違規影片資料,係儲存於Youtube、Dropbox等網路儲存空間(即雲端硬碟),即與前揭釋示規定有違,為利查證違規事實,請以個人所有拍攝之原始採證照片(影片)進行檢舉,勿以連結網址及網路影片作為交通違規證據資料,以前述連結或網路影片檢舉者,不予舉發。
常見不予舉發之因素依序為:

1.

影像檔案或照片內容未顯示日期、時間可稽。

2.

未正確敘明違規詳細時間、地點。

3.

僅提供網頁連結,無實體。

4.

無附件影像檔案。

5.

所附影像違規事實不明確。

6.

檢舉之車號與所提供之資料不符。

四、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可予以勸導不舉發,施以勸導行為態樣及審核認定原則如下:

(一)

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時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第31條之1第3項)。
1、必須提供下列證據資料項目,未提供者,不予處理:
(1)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之照片或影像。
(2)明確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行為之照片或影像。
2、審查符合必須提供之資料項目後,再依據審核是否確實影響行車安全,如無影響即勸導不舉發。

(二)

 

)

駕駛四輪以上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在機車停等區內,惟前輪尚未進入該停等區內(第60條第2項第3款)。
1、必須提供下列證據資料項目,未提供者,不予處理:
(1)可完整顯示號誌燈號變換期間之照片或影像。
(2)前輪位置已進入停等區之照片或影像。
2、審查符合必須提供之資料項目後,再依據審核號誌燈號是否為變換期間及前輪是否進入停等區,如號誌燈號屬變換期間且前輪尚未進入該停等區內即勸導不舉發。

(三)


駕駛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停止線,惟前輪尚未超越該停止線(第60條第2項第3款)。
1、民眾檢舉必須提供下列證據資料項目,未提供者,不予處理:
(1)可完整顯示號誌燈號變換期間之照片或影像。
(2)前輪位置已超越停止線之照片或影像。
2、審查符合必須提供之資料項目後,再依據審核號誌燈號是否為變換期間及前輪是否進入超越停止線,如號誌燈號屬變換期間且前輪尚未超越停止線即勸導不舉發。

(四)


駕駛大型車輛在多車道右轉彎,因車輛本身、道路或交通狀況等限制,如於外側車道顯無法安全完成,致未能先駛入外側車道(第48條第1項第4款)。
1、必須提供下列證據資料項目,未提供者,不予處理:
(1)可顯示大型車完整車身及車輛轉彎過程之照片或影像。
(2)整體道路或交通狀況之照片或影像。
2、審查符合必須提供之資料項目後,再依據審核大型車輛是否於外側車道顯無法安全完成轉彎,如顯無法安全完成轉彎即勸導不舉發。

(五)


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55條之情形,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第5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或第4款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併排臨時停車)。
1、必須提供下列證據資料項目,未提供者,不予處理:
(1)上、下客、貨臨時停車之照片或影像。
(2)車輛停止時間未滿3分鐘之照片或影像,照片包含停車及駛離畫面各1張以上。
(3)明確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之照片或影像。
2、審查符合必須提供之資料項目後,再依據審核是否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如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即勸導不舉發。

(六)

(六)深夜時段(0至6時)停車,有本條例第56條第1項之情形。但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在第5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禁止臨時停車之處所停車)。
1、必須提供下列證據資料項目,未提供者,不予處理:
(1)車輛停放於道路(含人行道、騎樓)而不立即行駛之照片或影像(照片至少2張以上)。
(2)照片或影像需顯示時間。
(3)明確有妨礙人車通行之照片或影像。
2、審查符合必須提供之資料項目後,再依據審核停車當時之時間,如為深夜時段(0至6時)且未妨礙人車通行即勸導不舉發。
3、依地方政府公告所轄騎樓停車可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之區域、時段(例如21時至隔日6時)或期間,施以勸導不舉發。

五、

其他注意事項:

(一)

如當場發現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行為,請即撥打「 110 」或本總隊勤務指揮中心「07-5215050」報案專線, 詳述其違規狀況、地點等相關資料,本總隊受理民眾報案後,將立即通知所屬轄區派員前往查明處理,以維護大眾用路權益。

(二)

如非屬「高雄港區範圍」所發生之交通違規案件 (如其他縣市等), 惠請逕與該縣市政府警察局連絡(各警察機關交通違規檢舉專區網頁)。

(三)

本項舉報係提供檢舉交通違規案件專用,檢舉或陳述內容與交通違規無關者,將不予處理及回覆,如有其他建言,請透過其他管道反映;如有提供偽造、變造等不實照片、影片或冒名檢舉,可能觸犯刑法偽造、變造私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或其他相關罪責,將依法移送。

(四)

為利查證違規事實,請以個人所有拍攝之原始採證照片(影片)進行檢舉,勿以連結網址或網路影片作為交通違規證據資料,以前述連結或網路影片檢舉者,不予舉發。

(五)

(六)

交通違規檢舉案件以一案檢舉一車為限,未免數據失真,俾利本總隊蒐集相關數據分析,研擬執法策進作為,以維護交通安全與秩序,尚祈見諒。
案件送出後,為確認您的電子信箱(E-mail)無登錄錯誤、未遭他人冒用及後續可收到回復,請務必點選系統自動寄送之「確認信」,未經您確認的案件,本總隊將不予受理。
*備註欄:

一、

使用本系統即同意警察機關處理檢舉案件,為維護公共利益、分析執法效益等特定目的,於必要範圍內得查詢、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本人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包含姓名、身分證字號、性別、連絡電話、電子郵件及其他資料)。

二、

依據現行法令規定,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並無檢舉獎金或獎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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