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信給我們-交通違規聲明
一、
檢舉交通違規法令依據:(一)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民眾對於下列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得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二)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至第24條。
二、
檢舉應備資料(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
(一)
檢舉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電話。(二)
(三)
(四)
三、
不予舉發之情形:(一)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第1項規定:「有本條例第7條之1第1項各款之行為,自行為終了日起未逾7日者,民眾得敘明下列事項,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檢舉交通違規案件時,請注意是否符合前揭規定,亦即自行為終了日(行為終了日,含當日)起,逾7日之案件即不予受理。(二)
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三)
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四)
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五)
依據交通部103年11月26日交路字第1030034506號函釋略以:「考量避免舉發爭議及證據資料之保存,對於民眾以雲端硬碟檢舉交通違規之證據資料,應要求以實體資料(如光碟、相片等)提出為宜」。是以,如所提供之檢舉違規影片資料,係儲存於Youtube、Dropbox等網路儲存空間(即雲端硬碟),即與前揭釋示規定有違,為利查證違規事實,請以個人所有拍攝之原始採證照片(影片)進行檢舉,勿以連結網址及網路影片作為交通違規證據資料,以前述連結或網路影片檢舉者,不予舉發。1.
影像檔案或照片內容未顯示日期、時間可稽。2.
未正確敘明違規詳細時間、地點。3.
僅提供網頁連結,無實體。4.
無附件影像檔案。5.
所附影像違規事實不明確。6.
檢舉之車號與所提供之資料不符。四、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可予以勸導不舉發,施以勸導行為態樣及審核認定原則如下:(一)
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時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第31條之1第3項)。(二)
)
駕駛四輪以上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在機車停等區內,惟前輪尚未進入該停等區內(第60條第2項第3款)。(三)
(四)
(五)
(六)
(六)深夜時段(0至6時)停車,有本條例第56條第1項之情形。但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在第5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禁止臨時停車之處所停車)。五、
其他注意事項:(一)
如當場發現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行為,請即撥打「 110 」或本總隊勤務指揮中心「07-5215050」報案專線, 詳述其違規狀況、地點等相關資料,本總隊受理民眾報案後,將立即通知所屬轄區派員前往查明處理,以維護大眾用路權益。(二)
如非屬「高雄港區範圍」所發生之交通違規案件 (如其他縣市等), 惠請逕與該縣市政府警察局連絡(各警察機關交通違規檢舉專區網頁)。(三)
本項舉報係提供檢舉交通違規案件專用,檢舉或陳述內容與交通違規無關者,將不予處理及回覆,如有其他建言,請透過其他管道反映;如有提供偽造、變造等不實照片、影片或冒名檢舉,可能觸犯刑法偽造、變造私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或其他相關罪責,將依法移送。(四)
為利查證違規事實,請以個人所有拍攝之原始採證照片(影片)進行檢舉,勿以連結網址或網路影片作為交通違規證據資料,以前述連結或網路影片檢舉者,不予舉發。(五)
(六)
一、
使用本系統即同意警察機關處理檢舉案件,為維護公共利益、分析執法效益等特定目的,於必要範圍內得查詢、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本人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包含姓名、身分證字號、性別、連絡電話、電子郵件及其他資料)。二、
依據現行法令規定,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並無檢舉獎金或獎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