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依據
更新日期:113-06-06
發布單位:高雄港務警察總隊資訊室
一、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第六條,本署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各港務警察總隊、執行港區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二、
內政部警政署港務警察局總隊組織準則第一條、第二條,內政部警政署為執行港務警察事項,特設港務警察總隊,並掌理下列事項:(一)
交通部航港局所轄區域與工業專用港港區之治安秩序維護及協助災害危難之搶救事項。(二)
港區涉外治安案件及其他外事處理。(三)
港區犯罪偵防及刑事案件之處理。(四)
港區交通安全及秩序維護。(五)
違反港務相關法令案件之協助處理。(六)
其他有關港務警察業務事項。三、
依據商港法第五條,商港區域內治安秩序維護及協助處理違反港務法令事項,由港務警察機關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