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書類
發布日期:109-12-10
更新日期:113-06-06
發布單位:高雄港務警察總隊
一、
民眾申請調閱檔案法令依據:(一)
檔案法及其施行細則。(二)
電子簽章法及其施行細則。(三)
政府資訊公開法。(四)
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五)
檔案微縮儲存、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六)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二、
該向機關的哪個單位申請調閱:依民眾調閱檔案性質,向機關各業務單位提出申請。三、
有無不能調閱檔案情形: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拒絕申請:(一)
有關國家機密者。(二)
有關犯罪資料者。(三)
有關工商秘密者。(四)
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五)
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六)
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七)
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四、
調閱檔案應注意事項:(一)
閱覽或抄錄檔案應於機關指定之時間、處所為之,並不得有下列行為:1.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2.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3.
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二)
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五、
調閱檔案有無費用: 依據檔案法第21條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經核准者,各機關得依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標準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