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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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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類

發布日期:109-12-10

更新日期:113-06-06

發布單位:高雄港務警察總隊

警察加班費之法源依據?
警察機關所屬人員支領之加班費區分為業務加班費及超勤加班費。

一、

依據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5點規定,各機關支給每人加班費時數上限,辦公日不得超過4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月不得超過20小時。

二、

依據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5點規定,各機關支給每人加班費時數上限,辦公日不得超過4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月不得超過20小時。

三、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公務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但因機關預算之限制或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應給予公務人員考績(成、核)法規所定平時考核之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