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類
發布日期:109-12-10
更新日期:113-06-06
發布單位:高雄港務警察總隊
一、
依據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5點規定,各機關支給每人加班費時數上限,辦公日不得超過4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月不得超過20小時。二、
依據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5點規定,各機關支給每人加班費時數上限,辦公日不得超過4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月不得超過20小時。三、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公務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但因機關預算之限制或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應給予公務人員考績(成、核)法規所定平時考核之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