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類
發布日期:109-12-10
更新日期:113-06-06
發布單位:高雄港務警察總隊
一、
法律解釋:(參考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24條及32條)(一)
領受或兼領月退休金的人員有以下情形,將停止領受權利,等到原因消失後才能恢復:1.
被法院判決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退休人員若被褫奪公權,將停止行使公權利之資格,那麼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也將一併停止。2.
領受月退休金後若繼續從事由政府編列預算的公職、由政府捐助(贈)之法人職務或政府及所屬基金轉投資事業的職務。 因為月退休金原是政府保障公務人員退休後,在沒有工作受入的情況下不會造成生活經濟困擾,如果退休人員再度任職上述機關、機構的職務,將造成重複領取政府退休金及薪水的狀況,所以也需要停止領受月退休金的權利。(二)
領受或兼領月退休金的退休人員若有死亡、被法院判決褫奪公權終身、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法院判刑確定及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等情形,因為已經喪失行使公權利的資格,所以也一併喪失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三)
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並且核定生效者,其一次退休金及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可以辦理優惠存款。因為優惠存款跟月退休金的立法理由相似,所以退休人員有應該停止或喪失領受月退休金情形,其優惠存款應該同時停止辦理。
二、
相關函釋:(參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100年6月20號局給字第100003680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