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類
發布日期:109-12-10
更新日期:113-06-06
發布單位:高雄港務警察總隊
一、
失主本人持憑身分證明文件或委任代理人持失主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至警察分局申報護照遺失;未成年應由有權行使或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或監護人持相關身分證明文件代為申報;代理人以直系血親或配偶為限。二、
失主或代理人先填具「中華民國護照遺失申報表」(一式二份),員警再據登入護照遺失通報系統輸入基本資料查詢其護照狀態;再依查詢狀態辦理護照遺失作業。三、
境外遺失包括有那些地點?(一)
指國外、大陸、出國時通過機場海關已驗證照後(已出境)及飛機上或回國時機場海關尚未驗證照(還未入境)。(二)
即持入出境許可證或入國證明書回國者。四、
護照在外國或大陸遺失,而本人尚未回國是否可以受理?不可以受理,必需本人回國後,持入境證明才可以受理。五、
護照在國外(大陸除外)遺失要如何處理?(一)
持有外國警方開立之證明者,請直接至外交部領務局辦理新照。
(二)
若未持有外國警方所開立之證明者,請所轄警察機關(分局)受理上線。六、
護照在大陸遺失要如何處理?民眾回國後,持入境證明才可以受理。因大陸公安證明,我方政府不予承認,故請所轄警察機關(分局)需開立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七、
護照在境外遺失且偷渡回國者要如何處理?請民眾先行自首再等法院判決執行或罰鍰後,到入出境管理局補辦入境(補發入境證明),再到所轄警察機關(分局)申報護照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