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類
發布日期:109-12-10
更新日期:113-06-06
發布單位:高雄港務警察總隊
一、
如民眾遭他人冒名申辦開戶之解除警示要如何處理? 民眾遭冒名申辦開戶之解除警示,申請人應攜帶證明身分證件資料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2號10樓;電話:02-23813939)之信用報告書親赴管轄警察機關(民眾戶籍地之警察分局偵查隊),請求協助調查及解除相關事宜。(冒名申辦;係指開戶人以偽(變)造之身分證明文件申請開辦帳戶,或未經他人同意而持他人身分證件在申請開戶之文件表格內為不實之填載及偽簽姓名)。二、
如民眾(含公司法人)因一般商業交易糾紛、存款帳戶遭盜用或遭誤設警示案件要如何處理?申請人(代理人)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親赴戶籍地之警察分局偵查隊(公司所在地之警察分局偵查隊)主動接受調查,以釐清誤設原委。(存款帳戶遭盜用:係指存款帳戶在開戶人不知情之情形下,遭他人盜用作為犯罪帳戶使用)。三、
如民眾販賣所申辦開戶之帳戶為人頭帳戶,解除警示時要如何處理?司法程序終結案件之解除警示,申請人應檢附身分證件資料、刑事判決書(含地檢署處分書、少年法庭裁定書)執行完畢證明或罰金繳納收據影本,送交或郵寄至各地警察分局偵查隊辦理。另各警察單位填具司法程序終結之各項解除原因代號者,應以主刑為優先並審核當事人所檢附相關司法文書及執行完畢之證明,至於應檢附資料分別摘要如下:(一)
不起訴處分:須檢附不起訴處分書。(二)
無罪判決:須檢附無罪判決書。(三)
罰金:1.
單純裁判罰金處分。2.
單純裁判罰金處分未能完納,遭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執行完畢者,須檢附判決書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證明。(四)
判刑執行完畢:1.
徒刑執行完畢須檢附判決書及出監證明書。2.
科處罰金並繳納完畢者,須檢附判決書及罰金繳款收據。3.
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易以訓誡者,須檢附判決書及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證明。4.
經法務部准許假釋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五)
緩起訴:須檢附緩起訴處分書及緩起訴附負擔或指令執行完畢證明。(六)
緩刑:1.
單純宣告緩刑者,須檢附判決書。2.
宣告緩刑並附帶緩刑負擔或指令者,須檢附判決書及緩刑負擔或指令執行完畢證明(判決書內載有刑法第74條第2項各款規定者)。(七)
保護處分: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1項有關保護處分之規定。(須檢附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之裁定書)1.
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2.
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3.
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4.
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