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類
發布日期:109-12-10
更新日期:113-06-07
發布單位:高雄港務警察總隊
一、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自112年4月6日起開始實施有關高雄港人員、車輛進出港區皆須持港區定期、臨時或當次證通行,留下通行紀錄。二、
依據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國際商港管制區通行證申請及使用須知」第二點:因工作、洽公、商務或探親等需要,須進出各商港管制區之人員、車輛,應依本須知規定分別申請核發國際商港管制區通行證,通行證之核發及收繳業務,由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三、
前項所稱探親之人員係指泊港船舶在職船員之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及其直系血親。四、
14歲以下尚未持有身分證之船眷,應由成年親(家)屬陪同並 攜帶該童「健保卡」,至於陪同之成年親(家)屬仍應依規定具有有效通行證,進出時於管制站留存電子通行紀錄,經港警查驗後始得進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