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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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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類

發布日期:109-12-10

更新日期:113-06-07

發布單位:高雄港務警察總隊

有關台籍船員眷屬申請進入港區登輪探親事宜?

一、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自112年4月6日起開始實施有關高雄港人員、車輛進出港區皆須持港區定期、臨時或當次證通行,留下通行紀錄。

二、

依據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國際商港管制區通行證申請及使用須知」第二點:因工作、洽公、商務或探親等需要,須進出各商港管制區之人員、車輛,應依本須知規定分別申請核發國際商港管制區通行證,通行證之核發及收繳業務,由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

三、

前項所稱探親之人員係指泊港船舶在職船員之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及其直系血親。

四、

14歲以下尚未持有身分證之船眷,應由成年親(家)屬陪同並 攜帶該童「健保卡」,至於陪同之成年親(家)屬仍應依規定具有有效通行證,進出時於管制站留存電子通行紀錄,經港警查驗後始得進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