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類
發布日期:109-12-10
更新日期:113-06-06
發布單位:高雄港務警察總隊
一、
依商港法第15條第3項及第36條規定,未經註冊之小船,不得擅自在港區內行駛或作業。有照漁船雖允許於港區航行,惟其從事漁業行為應於主管機關許可之海域。高雄港為一國際大港,且目前屬於商港管制區,基於船舶航行順暢及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之考量,不得在港區內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或其他妨害港區及污染港區之行為。二、
為維護港區治安及船舶航行安全,高雄港務警察總隊將持續嚴格取締無照船筏及有照漁船行駛於港區內從事違反商港法之行為,違者將處以沒入船舶、或罰鍰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