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類
發布日期:109-12-10
更新日期:113-06-06
發布單位:高雄港務警察總隊
一、
防空避難設備之種類如下:(一)
防空避難地下室。(二)
防空洞。(三)
防空壕、防空坑。(四)
防空避難掩體、防空地面室及防勤掩體。(五)
緊急防空避難所(三層樓以上之高大堅固建築物底層。(六)
其他經政府指定之防空避難設備。防空避難設備之管理維護,除建築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他法令有規定外,依防空避難設備管理維護執行要點辦理之。
二、
高雄港現有防空避難地下室、防空洞、防空掩體、防空壕及防空坑等共計91處。依據防空避難設備管理維護執行要點第四條規定,機關、學校、團體、廠場防護團及路、港特種防護團之防空避難設備,由各該單位自行分配員工使用,基於安全需要或特殊用途,港區防空避難設備一律不予對外分配使用,其多餘之容量得由當地警察機關分配供民眾使用。三、
另依據防空避難設備管理維護執行要點第五條規定,防空避難設備應於空襲警報發布後,立即開放供民眾避難使用。四、
高雄港務局雖於101年3月1日改制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國營公司),惟為顧及民眾安全與碼頭作業順暢,目前高雄港區仍維持原管制作業,高雄港務警察總隊管轄之防空避難設備均設置於高雄港管制區內,目前並未開放供民眾參觀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