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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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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箱處理作業規定

更新日期:109-11-26

發布單位:高雄港務警察總隊

壹、

依據: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貳、

目的:為加強便民服務,暢通民眾申訴管道,迅即回應民眾需求,提升本總隊各單位處理本總隊電子信箱效率(以下簡稱本信箱),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參、

信件分類:

一、

第一類:陳情書、施政諮詢、興革意見、索取可公開之政府資料。

二、

第二類:不具建設之批評、個人情緒抒發、自我推薦、與業務相關之廣告。

三、

其他類:

1.

非屬本總隊主管業務。

2.

無關業務之廣告、邀請函、重複信件等。
 

肆、

各類信件之處理時限及方式:

一、

第一類:各單位自秘書室分信之次日起3個工作天內回覆民眾。

二、

第二類:各單位應自秘書室分信之次日起3個工作天內存參結案。

三、

其他類:

1.

非屬本總隊主管業務,由秘書室統籌處理。

2.

無關業務之廣告、邀請函、重複信件等,由秘書室逕予刪除結案。

3.

案件複雜之信件,如未能於法定期限內辦結,各單位應依規定辦理展期並將延長理由回復發信人,逐案列管。
 

伍、

信件處理權責劃分:

一、

秘書室:

1.

負責本信箱處理工作(含院、部長及署長電子信箱交辦信件之收信、分信、稽催、統計分析)。

2.

登錄、管制各單位處理本信箱信件時效。

二、

各單位:指派收發聯絡人及職務代理人各1名,專責配合本信箱信件之處理、稽催等事宜。
 

陸、

秘書室本信箱處理承辦人及各單位代表人應隨時查看信箱信件,辦理收信、分信作業, 不得延誤。
 

柒、

收信內容非本總隊主管業務,或建議由其他機關研答者,為爭取時效,各單位代表人應立即通知秘書室承辦人,以利改分辦作業及管制,勿逕代轉交其他單位。信件內容如涉及他機關者,為爭取時效,仍應就本總隊權責部分先行答復,另函請權責機關處理。
 

捌、

回復信件時,勿以主旨、說明等公文格式撰寫,文字表達應具體明確、親切、口語化,並註明承辦人及聯絡電話,以便民眾查詢。
 

玖、

所有分辦、回復郵件均視同正式公文,一律透過網路傳送,無須用紙本文函復。
 

拾、

未能於三天內處理完竣者,亦應先將初步處理情形回復陳情人並副知秘書室,至遲於文到兩週內正式結案。
 

拾壹、

處理信件時,應確實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審慎處理並予保密,俾確保民眾隱私權益。
 

拾貳、

回復民眾郵件應附本總隊「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調查表」(請至本總隊網站下載表格),請陳情人填答寄還本總隊秘書室。
 

拾參、

處理信件過程之相關人員應隨到隨辦,不得留置;代表人公差、請假時,職務代理人應即代辦,不得積壓延誤時效。
 

拾肆、

獎懲規定:

一、

辦理本案(含院、部長及署長電子信箱交辦信件)答復內容具體詳實,且能依規定期限辦結之各業務承辦人,每半年辦結件數在20件(含)以上者嘉獎壹次,40件(含)以上者嘉獎貳次。一案涉2單位以上者,其件數採從寬計算(均各計1件)。
本案負責催辦、協調、聯繫、彙復工作著有績效人員及督辦成效優異之單位主管,併案敘獎。

二、

本總隊將不定期檢討辦理本案不力之單位及承辦人員,無正當理由延誤回復時效2天以上,或經催辦仍未及時處理辦結者,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表相關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經常延誤回復時效之單位,追究其單位主管督導不周責任。
 

拾伍、

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