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信箱處理作業規定
更新日期:113-06-06
發布單位:高雄港務警察總隊資訊室
壹、
依據: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貳、
目的:為加強便民服務,暢通民眾申訴管道,迅即回應民眾需求,提升本總隊各單位處理本總隊電子信箱效率(以下簡稱本信箱),特訂定本作業規定。參、
信件分類:一、
第一類:陳情書、施政諮詢、興革意見、索取可公開之政府資料。二、
第二類:不具建設之批評、個人情緒抒發、自我推薦、與業務相關之廣告。三、
其他類:1.
非屬本總隊主管業務。2.
無關業務之廣告、邀請函、重複信件等。肆、
各類信件之處理時限及方式:一、
第一類:各單位自秘書室分信之次日起3個工作天內回覆民眾。二、
第二類:各單位應自秘書室分信之次日起3個工作天內存參結案。三、
其他類:1.
非屬本總隊主管業務,由秘書室統籌處理。2.
無關業務之廣告、邀請函、重複信件等,由秘書室逕予刪除結案。3.
案件複雜之信件,如未能於法定期限內辦結,各單位應依規定辦理展期並將延長理由回復發信人,逐案列管。伍、
信件處理權責劃分:一、
秘書室:1.
負責本信箱處理工作(含院、部長及署長電子信箱交辦信件之收信、分信、稽催、統計分析)。2.
登錄、管制各單位處理本信箱信件時效。二、
各單位:指派收發聯絡人及職務代理人各1名,專責配合本信箱信件之處理、稽催等事宜。陸、
秘書室本信箱處理承辦人及各單位代表人應隨時查看信箱信件,辦理收信、分信作業, 不得延誤。柒、
收信內容非本總隊主管業務,或建議由其他機關研答者,為爭取時效,各單位代表人應立即通知秘書室承辦人,以利改分辦作業及管制,勿逕代轉交其他單位。信件內容如涉及他機關者,為爭取時效,仍應就本總隊權責部分先行答復,另函請權責機關處理。捌、
回復信件時,勿以主旨、說明等公文格式撰寫,文字表達應具體明確、親切、口語化,並註明承辦人及聯絡電話,以便民眾查詢。玖、
所有分辦、回復郵件均視同正式公文,一律透過網路傳送,無須用紙本文函復。拾、
未能於三天內處理完竣者,亦應先將初步處理情形回復陳情人並副知秘書室,至遲於文到兩週內正式結案。拾壹、
處理信件時,應確實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審慎處理並予保密,俾確保民眾隱私權益。拾貳、
回復民眾郵件應附本總隊「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調查表」(請至本總隊網站下載表格),請陳情人填答寄還本總隊秘書室。拾參、
處理信件過程之相關人員應隨到隨辦,不得留置;代表人公差、請假時,職務代理人應即代辦,不得積壓延誤時效。拾肆、
獎懲規定:一、
辦理本案(含院、部長及署長電子信箱交辦信件)答復內容具體詳實,且能依規定期限辦結之各業務承辦人,每半年辦結件數在20件(含)以上者嘉獎壹次,40件(含)以上者嘉獎貳次。一案涉2單位以上者,其件數採從寬計算(均各計1件)。二、
本總隊將不定期檢討辦理本案不力之單位及承辦人員,無正當理由延誤回復時效2天以上,或經催辦仍未及時處理辦結者,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表相關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經常延誤回復時效之單位,追究其單位主管督導不周責任。拾伍、
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